行政院通過肇事逃逸修正草案 肇逃定義無限擴大

針對大法官宣告肇事逃罪部分違憲之條文,法務部已在日前提出修正草案。(圖/中央社)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先前遭到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宣告部分違憲,法務部則在日(8)前提出修正草案,將「肇事」修改為「發生交通事故」,並且針對不同行為規定輕重刑度,以合乎法律明確性以及罪刑相當原則。

司法院釋字第 777 號於 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布之後,針對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宣告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該條文之「肇事」,無法讓受規範之人民,清楚掌握到對於車禍事故「無過失」之人,是否仍有留在現場的義務;並且,對於過失或故意造成事故之人,一律宣告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之刑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之人,無法宣告易科罰金,違背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

國道3號台南柳營南下路段13日下午發生1輛油罐車及3輛自小客車擦、追撞事故,車禍原因仍待調查釐清,現場計有5人受傷送醫。(台南市消防局提供)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傳真 110年4月13日
國道3號台南柳營南下路段13日下午發生1輛油罐車及3輛自小客車擦、追撞事故。
(圖/台南市消防局提供,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傳真)

此條文之修正案已於日(8)前通過行政院院會,主管機關法務部說明,將本條「肇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以包含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縱然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仍應留在事故現場協助救護,使得受傷之人於發生交通事故之初能獲即時救護,並避免其他死傷擴大。

另外,也將本條處罰之刑度,依其有無過失及死傷情形等情節予以修正區分,於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於第 2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 (圖/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法務部呼籲民眾如發生交通事故,仍應留置現場減少傷害擴大。法務部長蔡清祥(圖)。
(圖/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攝)

再於本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依所造成之危害或結果,分別以「致人傷害」、「致人重傷」、「致人於死」之不同情況,予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以符罪刑相當,並兼顧民眾法情感,以貫徹法治國之合憲性要求。

法務部最後也呼籲,民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如有致人死傷之情形,無論自認有無過失,均應留在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以降低傷亡。

參考資料:法務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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