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性騷擾的受害者?

翁立友開記者會 雞排妹坐在記者席上開直播。  圖/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2021 年一月,暱稱為「雞排妹」的演藝名人鄭家純在臉書上貼出一張公益捐款證明,她指稱自己受邀主持尾牙活動,受到尾牙公司老闆出言騷擾。雖然當下隱忍未發,但感覺非常不愉快,因此她說出事件始末,並且將該場次演藝所得捐出。在最初的貼文中,她並未點名所指的是哪間公司,但隨著網路上爭議擴大,有人支持她,也有人反對或質疑是否真有此事發生。鄭家純因此是出了更多證據,包括當天的歌單,並且揭露當天同台的男歌手也順著場子的氣氛對她摸臀、出言調戲。雖然並未挑明男歌手是誰,但從歌單可以推知應為形象良好的台語歌手翁立友。

奇妙的是,若鄭家純的證詞全部為真,始作俑者的尾牙公司老闆應該是最該道歉的人,畢竟不管鄭家純或是翁立友都只是為了當天的尾牙活動而付出勞力、逢場作戲,然而事情到了今天(2 月 5 日),竟演變成翁立友與鄭家純的公開對決。事件剛開始延燒時,翁立友所屬的唱片公司並未正面否認當天確實發生過肢體接觸與言語調戲,只是回應「為舞台效果所需」,但又突兀的加上了「翁立友向來潔身自愛」等說明。事情並未就此落幕,反而因為公司回應過於模稜兩可,而越演越烈。翁立友在召開的記者會上,堅持拒絕與鄭家純對質,並且訴說自己「其實是個受害人」。

這在這個始作俑者意外全身而退,周邊人士房子卻起火的事件中,產生了一些問題。首先就是,究竟辦尾牙的公司老闆說要「離婚娶雞排妹」、「你是未來的老闆娘」、「我們都還沒約會就喊這麼高」算不算性騷擾?許多討論都落入了「聽的人不開心就算性騷擾」或者「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的兩種極端之中。事實上,性騷擾的定義在我國《性騷擾防治法》中已經有相對明確的規定,大可不用只憑感覺去討論: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簡單說,「性騷擾」概念的存在,主要是為了避免我國國民因為性或者性別而遭到他人以權力相威脅、以言行冒犯其人格尊嚴、使其感受恐懼、被置於敵意環境中。與刑法的猥褻罪相較,性騷擾不需要以「滿足加害人的性慾」為條件,也無需要透過「強制」才能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 20 條列出了性騷擾者需要付出的行政罰代價:「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25 條則直接列出了若是特定類型肢體碰觸將涉及刑罰:「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9 條,性騷擾受害者還能向加害者要求造成精神損害的民事賠償。

從刑罰應報的角度來看,《性騷擾防治法》的存在是為了彌補《刑法》猥褻罪的不足,原本的猥褻罪對於女性生活中層出不窮的偷抱、偷摸、偷吻無能為力,因為很多時候性騷擾加害者並沒有用暴力手段限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而只是摸了就跑。

但從社會結構來看,《性騷擾防治法》則有另一重意義,它要求政府、學校、公司等等機關單位,應該負起責任,積極避免自己成為「敵意環境」。這可能是比讓鹹豬手慣犯落網更重大跟深刻的責任,因為與性和性別有關的騷擾並不僅僅只是明顯可見且幾乎人人都覺得不可取的偷摸、偷吻、偷抱,而更是透過隱隱的威脅、利誘、排擠、羞辱、言語輕薄、明褒暗貶,來讓女性「明白自己的位置」、「知所進退」,從而顯示她們是「劣於」一般人的一群,不值得獲得全部的尊重。這不僅是對女性而言,男性也可能基於受到女性上司或者同儕的性騷擾,不過因為這篇文章是針對女性受害的狀況而寫,因此就不贅述。

許多性騷擾受害者常因證據不足而無法伸冤。
圖/SergioL via Twenty20

儘管《性騷擾防治法》已經提供了應戰的武器,但現實生活中,遇到性騷擾就會馬上翻臉提告的女性依然少之又少。最明顯的原因,這幾天鄭家純已經血淋淋的展示給大家看了 —— 指控別人性騷擾的女性,經常會第一時間被檢視「你有什麼資格拒絕性騷擾」。大眾對於性騷擾的想像通常很狹隘,有時候根本是錯誤的,譬如認為性騷擾是一種「一對一」的「貞節玷污」,而無法想像有可能是「多對多」的「有毒壓力環境」,因此誤以為性騷擾只能夠發生在性道德保守的柔弱女性身上。

因此,不僅有些男性質疑她是否真的受到性騷擾,就連少數女性公眾人物也不站在她這邊,而譏笑她「只不過就是個賣飛機杯的」,裝什麼純潔。鄭家純比起一般藝人更鮮明的政治立場與對社會運動的關注,不幸也讓她對性騷擾的抗拒「欠缺說服力」。她剛強的形象讓某些人質疑為何沒有在受到性騷擾的當下就翻臉?而忽略了無論是多麼性格堅毅的人,遇上性騷擾時,難免都無法馬上釐清自己的感受與該採取的行動。

言語類型性騷擾的受害者有一種典型的傾向,就是「當下覺得不開心,但裝成沒事,越想越氣,事後才明白自己真的完全不能接受」。但是許多人並不在乎也不了解這是一種心理常態,他們誤認為拒絕一個認為「你應該配合一點享受騷擾」的環境是很容易的,事實上並不。

翁立友重申自己清白
圖/中央社記者裴禛攝

但某種意義上,我確實也能理解翁立友自稱自己是受害人的理由。假若鄭家純的指控屬實,他確實說了一些輕薄的話,也摸了她臀部,他很可能並不真的想要對鄭家純說那些話、做那些事,而只是配合了當下的氣氛、金主的想法,展演了數十年如一日的演藝圈有毒惡習 —— 男藝人講點黃色段子虧妹,女藝人笑盈盈的不以為忤。老闆和觀眾付錢不就是想要看到這種「幽默」?這種「趣味」?

對翁立友來說,他認為自己的「居心」在這裡是至關重要的,既然尾牙老闆的態度已表明如此,他或許認為自己並沒有義務獨自打破這種醜陋的陳規,因此他附和了幾句,甚至可能表演性質居多的對鄭家純摸了一把。翁立友並沒有想要滿足自己的性慾,完全就只是在工作,因此他說自己是清白的人。殊不知性騷擾相關法規的成立條件不需要滿足性慾,只要目的是「調戲」就足夠了。翁立友之所以看來如此崩潰,正是因為他心中確實有良知,這份良知讓他認為自己是正派的人,不是那種「公車上亂摸女學生」、「公廁裡偷拍女性」的惡徒。

從這個角度,我也能明白許多觀戰的男性心裡可能有的恐懼:因為對性騷擾的標準感到無所適從,他們不知道自己何時、做什麼會導致從正派的一邊瞬間跌落到「公廁之狼」。為了逃避這種自己變成壞人的恐懼,他們寧可極力否認性騷擾確實有發生在鄭家純身上。只要主張這些那些都不是性騷擾,成為「道德淪喪」加害者的風險就變低了。

在此想要提出的是,我認為翁立友某方面確實可能是受害人,但不是鄭家純對他施以輿論的暴力,而是落後的尾牙文化乃至演藝圈的不正當生態迫使翁立友成為一個無意識的性騷擾者。他不是唯一一個,也不是最差勁的。只是終於有人不再容忍,指出此種文化生態其實相當有害時,他代替所有過去的陋規共犯承擔了第一槍。 而對於此一事件感到恐懼的男性,我想提醒的是,《性騷擾防治法》2005 年就施行了,如果你至今仍無法拿捏騷擾與幽默的標準,或許比起檢討女性,更應該追問這長達 16 年的時間,學校是否已經提供充分的性別教育?政府是否已經進行充分的法令宣導?如果對於這些法律跟社會規範的明確程度有疑慮,是否想過請立委提案修法?關於一個正義的社會,有很多能做的,我們不需要永遠站在受害者的位置上。改變,現在就可以開始。

Tagged:
About the Author

報呱專欄評論作家。
出身於法律訓練,興趣為社會學、政治學研究。
為堅定支持台獨的生理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