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認定抄襲將撤銷學位 林智堅:對我有利的事證卻拒絕採納!

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圖左)在記者會上澄清,自己是原始資料的提供者,但台大卻拒絕採納相關事證,讓他感到非常遺憾。 (圖/擷取自林智堅臉書)

台大今(9)日突然召開記者會,由校長管中閔帶領社科院長蘇宏達等人,認定林智堅涉嫌論文抄襲,建議撤銷林智堅的碩士學位。林智堅也反擊,自己是民調資料的擁有者,研究計畫也是親自撰寫,但這些證據台大學術倫理審議會卻拒絕採納,讓他深感遺憾與不解。

台大:林智堅無法證明完成在先 建議撤銷碩士學位

台灣大學校長管中閔率領台大社科院院長蘇宏達等人,親自召開記者會說明林智堅論文案。管中閔表示,這次事件對於台大校譽影響甚鉅,台大依規定審理本案並未拖延,請社會大眾尊重台大的專業判斷。隨後管中閔離席,並由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教育長丁詩同等人報告審議結果。

蘇宏達說明,兩篇論文相似度超過 40%,審理委員亦針對兩份論文逐章、逐段比對,認定兩論文有高度相似性。例如,兩篇論文有「同對同錯」的情況,像是兩篇論文均出現同一英文單字拼錯、圖表錯誤出現數字 0 等情況,因而認定兩篇論文有抄襲情事。

台大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社會科學院院長蘇宏達(圖)指出,學術倫理審定委員會決議,林智堅抄襲余正煌碩士論文且情節嚴重,建議撤銷林智堅碩士學位。
(圖/中央社記者郭日曉攝)

蘇宏達說明,余正煌論文完成時間為 2016 年 7 月,林智堅論文完成時間為 2017 年 1 月,余完成論文時間早 6 個月完成。而且林智堅的論文亦有將余的論文列為參考文獻,代表有取得論文並閱讀。沒有理由相信林智堅沒有讀過余的論文,也沒有理由相信文字重疊只是巧合。而且林智堅無法提出早於余正煌的論文手稿,無從證明是余抄襲林。

林智堅強硬回擊:蘇宏達偏頗、程序黑箱、漠視權益

林智堅對此回應,因陳明通老師之邀,他才好心提供內部民調予以參考,也是由他自己撰寫研究計畫。是陳明通將該研究計畫轉交給余政煌參考。林智堅說,如果他當時拒絕提供,或許今天就不會有這些事情了。林智堅強調,他早已提出相關事證,陳明通也願作人證,但是蘇宏達所召集的學術倫理審議會,卻拒絕參照這些證據,讓他難以接受。

林智堅表示,對於台大撤銷他的學位,並不會影響到他擔任市長工作,但卻抹殺了他的人格與清白。林智堅說,自己是受害者、是善意提供資料的人,自己也盡力提供人證與物證,但台大卻拒絕採納,呼籲台大審議會應該說明清楚。

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圖左)在記者會上澄清,自己是原始資料的提供者,但台大卻拒絕採納相關事證,讓他感到非常遺憾。
(圖/擷取自林智堅臉書)

林智堅的委任律師團說明,學術倫理審議會召集人蘇宏達院長,在開始審議前就以公開信方式,定調本次事件為「抄襲醜聞」(plagiarism scandal),顯見其先入為主斷定本件具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而且,蘇宏達對於審議委員的組成有決定性權限。換言之,蘇宏達的偏頗,足以影響整個審議會的公正性。

再者,審議會機械式以論文完成之時間點,認定林智堅構成抄襲。但卻忽視林智堅提出,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客觀證據,也無視相關文字確由林智堅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依此已然違背行政程序法第 9 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

審議會雖然採取秘密調查及審定程序,但仍應告知當事人審議會組織過程與委員名單,再由當事人保密不對外公開,以擔保審議會秘密組成之委員會有可信且有效。但是整個過程中,林智堅作為當事人,無法得知審議委員會由誰組成?是否適格?有無偏頗之虞?讓人難以信服該組織的公正性,最終結果也難以取信大眾。

參考資料:
黃帝穎律師聲明稿

Tag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