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病仍去舞廳恐涉刑責 法務部啟動調查

圖/中央社

日(25)前傳出確診武漢肺炎之男性台商,並未配合防疫措施,使用退燒藥闖關成功後,仍出入高雄某舞廳,衛生署將該名台商隔離就醫後,他仍未詳實告知防疫人員活動史、密切接觸人員、同住接觸者等重要資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處台商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法務部則在今(26)日凌晨發聲明稿表示,該名台商涉有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之罪嫌,也就是明知自己罹患法定傳染病,卻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致傳染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與高雄市衛生局開罰「罰鍰」屬於行政責任不同,乃屬於刑事責任。

高雄地檢署表示,他們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由該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衛生局組成聯合專案小組,並指派一位主任檢察官負責,即刻啟動偵查,依法究責。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開記者會說明現況。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開記者會說明疫情現況。 (圖/中央社)

法務部表示再一次呼籲全國民眾,為有效遏止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對國內之影響及蔓延,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指示做好防疫措施,若明知自己罹患武漢肺炎,不遵行主管機關指示,例如違反應居家自主管理或隔離或其他防疫措施之相關指示,仍恣意出入各場所,致傳染於人者,將涉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 62 條規定,可處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故請明知自己已罹患該傳染病之民眾,務必遵守主管機關之指示,否則非僅處以行政罰鍰,檢警機關亦將依法從嚴訴追刑事責任。

法務部最後表示,希望全國民眾一起提高警覺,並發揮道德勇氣,對於罹患武漢肺炎之個人,應協助規勸遵守相關防疫指示,若發現故意違反規定者,並請隨時通報衛生主管機關或檢警機關,讓我們一起守護國人的健康,及時阻絕疫情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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