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依法撒銷處分 中市府:是否對地方過多的干預

去(2019)年12月25日,臺中市府以中火違規情節重大為由,除祭出罰款外,更撤除中火2機組的許可證。今(2020)年2月25日,行政院環保署以中市府環保局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等違誤,撤銷其處分。隔(26)日,中市府指環保署侵害地方自治權限。昨(10)天,行政院環保署表示,地方制度法屬不同規範體系,不要混為一談。今(11)天,臺中市府發出新聞稿,引用多位學者的說法,支持地方自治。

昨(10)天,行政院環保署表示,報載環保署應先報請行政院由行政院撤銷的主張有誤。環保署提醒說,地方制度法屬不同規範體系,不要混為一談

環保署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臺中市政府環保局違法處分,是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上級機關的行政監督權進行。環保署說,環保署毫無疑問是臺中市政府環保局空氣污染防制業務之「上級機關」。環保署對於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所為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處分,具有行政監督權。

臺中市先前稱中央侵犯地方自治權限。行政院環保署昨(10)天指出,地方制度法屬不同規範體系,不要混為一談。
(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環保署說明,地方制度法是於88年1月25日公布施行,該法第75條第2項「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雖環保署1987年成立以來,組織條例也有類似規定,但行政程序法是於1999年2月3日公布、2001年1月1日施行,故若以制定較早的環保署組織條例及地方制度法來主張環保署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的撤銷權應受到限制,恐有時間錯亂的謬誤。

環保署說明,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上述規定存在的意義,是違法行政處分,原處分機關或上級機關能夠自行撤銷之規範,此與地方制度法是在規範中央與地方間的分權、監督,著重於地方自治的制度設計,二者並不相同。

環保署表示,本次係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撤銷臺中市政府環保局之違法行政處分,與地方制度法及該署組織條例沿用我國舊有的地方自治監督規定,二者規範體系並不相同,故無需踐行報行政院程序。

環保署強調,該署極為重視空污改善工作,但仍應秉持依法行政原則推動各項空污管制措施,持續與地方主管機關攜手加速推動各項空污減排作為,以達成維護空氣品質之目標。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則於昨(10)日辦理地方自治議題之座談會,於今(11)日引用與會學者說法發佈新聞稿。前司法院大法官林錫堯表示,地方自治是一種制度性保障,中央與地方之分權,並非政治問題而是法理問題;中央與地方是夥伴關係、不是上下級機關

對於行政院環保署撤銷臺中市環保局對中火之處分,臺中市法制局今(11)天表示, 是否對於地方自治權限造成過多的干預 ?圖為臺中市長盧秀燕。
(圖/中央社)

東吳大學法研所兼任教授李念祖則指出,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竟允許中央機關得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地方機關執行自治事項,顯然與「自治」核心概念有所違背

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表示,地方制度法是行政程序法的特別法,本案比較不適宜用行政程序法撤銷

Tag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