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為自己負責的人 —— 談丁允恭事件對台灣女性主義進程的損害

丁允恭
圖/中央社

原總統府發言人丁允恭終於因為《鏡週刊》鉅細靡遺地報導他與女記者的感情糾紛而去職,說是感情糾紛也嫌太輕描淡寫,若指控全部屬實,那麼在交往過程中與分手後濫用權力的問題,已經超越感情糾紛,成了嚴重的操守問題。然而,對於國內政治的人來說,這不過就只是「另一隻遲遲未落下的鞋子」終於落地而已。丁允恭周邊的桃色新聞從未斷絕,他個人職涯的毀滅總有一天會發生,只是不知道是哪一天,以及會牽連到誰。

關於丁允恭其人的道德操守問題,他利用權力之便一再尋求年輕女性青睞,確實令人鄙夷,這個面向社會上已經有許多討論,不再贅述。本文試圖進一步探討的是,超過二十歲的成年女性,在工作上遇見「非直屬上司」而僅只是職務上需要聯繫的男性,為何所有討論者都略過細節而直接帶入「以權勢為性交」這種逼近刑事犯罪般的指控?在為女記者辯護的同時,是否都太快跳到「反正丁允恭就是不對」結論,甚或太急著保護「被害人」,而讓論述過於粗暴,反而否定了女性的理性判斷能力,讓女性淪為幼兒般需要他人來代言、代為伸張正義的「次人類」存在。

在你急著生氣我這樣說之前,先聽我講結論。就結論來說,丁允恭在道德上是絕對站不住腳的。人類社會目前是單一配偶制社會,儘管有些個體可能無法滿足於一夫一妻或單一性伴侶,但這不表示可以無視其他人的意願而自顧自的「性解放」。尤其是當與你交往的對象期待的是彼此專一的浪漫關係時,若無法達成對方的期待,就應該誠實以對,而不應欺騙或者勒索對方留在身邊。

這是本次事件真正的道德問題點所在,至於丁允恭與女記者在哪裡性交、性交是否戴套,充其量都是他們兩個人之間的私事而已。如果他跟女記者有持續交往,甚至最後結婚,大眾似乎就不會像現在這樣覺得唾棄,而會認為是「修成正果」。這種想法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 只要男人「忠誠且負責」,過程中的手段就不需要討論。

真是如此嗎?如果利用兩人的年齡與社會經驗落差而從低齡者身上取得性滿足,本身並沒有對錯可言的話,為什麼分手了會變成鏡週刊的頭條新聞?其實大眾或多或少都知道,「愛」不過是一種廉價的藉口,即便在明顯權力不平等的狀況下,那些最後有把不值錢的愛情轉化成秤斤論兩的婚姻的人,就不再受到追究。甚至會被美化成為曲折離奇最終修成正果的浪漫故事。

恕我直言,二十歲以上女性並不是孩童,她們懂得計算得失,也應該對自己的選擇負一定程度的責任。如果她們計算失敗,那也是因為這個社會總是傾向於美化「女性與比自己權力更高者聯姻」這件事的浪漫程度,而不是因為有人拿刀架在她們脖子上要她們做出違背自己意願的事情。

Girl writing "#metoo" on a mirror with a red lipstick.
圖/Envato Elements

因此,無論化名為 Y 的女記者如何主張自己「知識的缺席」(她以「沒有跟別人發生過性關係」為由,解釋為何自己明明知道無法得到專一的愛情仍留在丁允恭身邊一段時間),都只是在取代她更難證明的「意願的缺席」。這是 #MeToo 浪潮中,乃至所有性騷擾與性侵害官司中,女性最難證明的部份。亦即,證明自己「沒有想要被這樣傷害的意願」是困難的。「沒有想要發生關係」的舉證過於困難,因此許多以保護受害者為出發點的論述退到非常後面,退成了「男性/年長者本來就不應該欺負女性/年幼者,因為女性/年幼者比較弱」這種非常簡化而且反動的是非題。

在丁允恭事件中,她並非遭到強制性交。她是被欺騙(以為能得到浪漫愛情),因為被欺騙所以看起來受到控制(她願意為交往對象做很多事)。但欺騙感情畢竟跟強暴或者以權勢逼迫性交有很遠的一段距離。更有甚者,她的工作是記者,記者本來就是一種「會每天接觸比自己更有權力的對象」的行業,理解跟避免工作接觸與私生活領域可能的矛盾衝突,本應是入行最基本的素質要求。她跟丁允恭沒有直接上下從屬的關係,她當初即使拒絕丁的追求,也不會導致從此再也無法當記者,因此她踏進這段關係純粹只是受騙,而不是因為被強迫。但她想離開這段關係時,才真正的受到了強迫跟威脅,她被阻止離開,並且「據稱」求職無門。

在這個部分,再度無法證實的是,丁允恭個人是否真有能力讓記者找不到工作。這是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有一些職位聽起來相當響亮,但是否真有名稱聽起來那麼大的影響力,則從來都是個耐人尋味的問題。這項指控始終停在指控的層次,正是因為這又是一件無法證實的事情。

圖/Darosan_Photography via Twenty20

而真正讓女性主義倒退的是,在上述這些問題幾乎沒有都沒有仔細釐清的時候,大家就已經快轉到結尾,直接開始講結論「渣男必須死」。渣男確實該死,但是如果不認真討論渣男的構成原因的話,他們永遠都會生生不息代代相傳永遠不會滅絕。更令人反感的是,在欠缺有意義的女性主義討論時,那些平常也沒有真的多在意女性主義的人卻已經開始直接點名要與丁允恭同黨的女性主義者出來負責。

言下之意,只要不解決同黨派內每一個個人的道德問題,那個黨內的女性主義倡議者就沒有資格提議解決諸如性侵修法之類社會性與結構性的問題。先不論性侵修法修得更重更嚴格,實務上有沒有恫嚇效力,抑或只是讓受害者把嘴巴捂得更嚴密,為什麼只要身為女性主義者就要對同黨的其他人的私生活負責?難道女性主義者可以組成糾察隊去檢查黨內同志日常的性生活嗎?

丁允恭付出了終極的代價,也是他應得的下場,政治生涯永遠終結,但有些人認為這還不夠,他們要求每個人只要自稱是女性主義者就要馬上出來嚴厲譴責這些違背社會倫理觀念的私人行為,而不管女性主義有非常多流派跟主張,更可能有些女性主義者跟我現在一樣,認為比丁允恭更有害的,是把成年女人當可憐蟲的論述。在這些人狂打道德上的落水狗的同時,其實他們的動機並非如他們以為的那樣是在保護女性或伸張正義。他們只是剛好踩在道德的制高點上,而大喜過望的運用了這個優勢,來遂行他們本來就想做的其他事情。在這個無論開頭、結尾乃至後續餘波都令人反感至極的爛故事中,唯一教會我們的道理,就只有那件我們早就聽過的事情 —— 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

Tagg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