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佔領行政院」法院改判:煽惑部分不受理、毀損部分有罪

魏揚(前左2)等人涉煽惑他人犯罪遭起訴,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今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煽惑罪的部分「不受理」,但毀損罪的部分為有罪。(圖/中央社)

2014 年 3 月 23 日晚間,一群太陽花學運的參與者闖入行政院表達抗議,後來遭到檢方以煽惑他人犯罪、毀損罪等罪名起訴,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今(8)日更一審宣判,認為本案中煽惑罪部分為不受理裁定,至於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部分則判斷有罪。

台灣最高法院刑事庭曾於今(2021)年 1 月針對 323 佔領行政院案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法律學者出席給予意見,與檢方有激烈的辯論。最後,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基於維持民主憲政秩序,得行使抵抗權,並得依此概念阻卻違法,並且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進行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針對323行政院事件被告進行宣判。圖為323佔領行政院事件的當事人一覽表。
(圖/民間司改會)

台灣高等法院今日宣判,認定煽惑罪部分為不受理裁定,至於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部分則判斷有罪。民間司改會對此判決結果表示相當遺憾。

之所以宣判「不受理」煽惑罪,乃是因為本案中,是煽惑他人犯「侵入建築物」罪,但「侵入建築物罪」部分已經撤告,那麼當然不會煽惑他人犯(侵入住宅)罪,因此台灣高等法院不受理煽惑罪。然而,「不受理」意味著,法官並沒有實質判斷當事人有無犯罪,因此司改會才會說,法官錯失討論重要爭議的憲法時刻,相當可惜。

至於毀損罪遭宣判有罪,司改會也說,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顯然未考慮當事人行為,是在行使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權及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是在急迫情況下,基於反對服務貿易協議而不得已之行為,此不僅屬於憲法第 14 條集會自由權及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其行為也是以公開、非暴力之方式,為了保衛民主憲政秩序之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之意旨。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7人二審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罪判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檢說,本案不符抵抗權要件,公民不服從也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尊重判決但感到遺憾。圖為103年反服貿民眾和學生闖入行政院。(中央社檔案照片)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魏揚等7人二審被依煽惑他人犯罪罪判刑,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今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煽惑罪的部分「不受理」,但毀損罪的部分為有罪。圖為103年反服貿民眾和學生闖入行政院。(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司改會表示,對於本案當事人之行為乃是行使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台灣高等法院視若無睹,仍宣判有罪判決,律師團將協助當事人上訴維護其權利,並表示捍衛自由民主秩序之決心。 

司改會最後說,本案當事人於 2014 年 3 月 23 日至同年月 24 日,奮不顧身以肉體實踐理念,行為迄今已七年有餘,此間除行為時受到國家暴力對待,往後日子亦不斷面臨官司訴訟考驗,行為人為臺灣自由發展不受他國箝制理念所付出代價,令人感佩。民主自由並非一蹴可幾,律師團將持續守護行為人,讓本案當事人維護臺灣自由民主發展之理念,得以不受打壓,永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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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
高等法院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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