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政院違法驅離受害人獲判國賠百萬

(綜合報導) 太陽花學運中,群眾於行政院靜坐抗議,卻遭到執法人員暴力驅離,致使有數十位民眾受到程度不同的輕重傷,包含前立委周倪安、民眾陶漢等 30 多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纏訟至昨日( 10 月 30 日 )台北地院作出宣判,台北巿警局應賠 10 組人員共計新台幣 110 萬餘元。

在 2014 年發生的太陽花學運中,警察多次以暴力的方式驅離或逮捕參與運動的民眾,即使時間已過數年,但仍然未見政府對於違法值勤之執法人員究責,也未見政府對於街頭運動的執法準則進行檢討。太陽花學運結束之後,司法程序至今並未停止,在昨日宣判判台北市警局賠前台聯立委周倪安等人新台幣 100 萬餘元。

太陽花學運政院違法驅離受害人獲判國賠百萬(圖/中央社)
太陽花學運政院違法驅離受害人獲判國賠百萬。 (圖/中央社)

台北地院指出,當年參與抗爭民眾認為政府未回應訴求,致使部分抗爭民眾於 2014 年 3 月23 日晚間轉向行政院抗議。時任行政院院長江宜樺下令驅離,北市府警局之員警於 2014 年3 月 24 日零時左右,展開強制驅離行動。但是,現場員警採取過激之違法手段,造成和平靜坐抗議之民眾遭到警方違法毆打、推擠而受有輕重不同之傷害。

依警械使用條例及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警察人員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造成人民之傷害,雖然無法直接指出是哪一位員警所造成的傷害,但是台北地院採取「降低證明度之方式」,適當重新分配舉證責任,讓被害人的舉證責任可以降低,如此一來,被害人縱使沒有拍攝到被警察攻擊而受傷過程之錄影畫面,得由原告提出證人之證言,或以診斷結果顯示受有過重傷勢、受傷部位係人體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險性等證據,即足以證明受害人的確遭受到違法且暴力的驅離手段。最終台北地方法院判命台北市府警察局,向 10 組民眾賠償共計百萬餘元。

對於此判決,前立委周倪安表示,十分感謝義務律師團與受害者親友一路陪伴,如果沒有義務律師團的協助,判賠下來的金額根本不夠支付律師費用。並且,她認為,這個判決最大意義在於表示國家確實有錯誤,但真正的真相尚未明朗,且仍有受害者並未受到應有的賠償,這是象徵性的遲來的正義。

此案件宣判之後,台北市府警察局表示會尊重判決結果,並且將支持警員依法執法,於收到判決書之後,會和律師研擬提起上訴,北市府警察局並重申,往後處理集會遊行案件,仍然會依法行政且嚴正執法,以保護人民集會遊行權益,並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依照我國訴訟程序與相關規定來看,倘若北市府警察局最後決定上訴,則恐怕本案件在短時間之內仍無法順利結案,被害人的權益以及損害賠償,或許又消逝在數年來的纏訟之中。況且,目前僅只是第一審的判決,第二審法院未必會抱持與第一審法院同樣的見解,最終是否能夠確定該次暴力驅離與逮捕民眾,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恐怕仍有待後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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