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法務部均表贊同:提高過失致死罪刑度有其必要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召開「從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邀請多名學者專家及政府官員討論。現行刑法第 276 條條文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對此長期以來,外界質疑過失致死罪刑度過低,盼能修法提高。

司法院今天正式表態,若要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司法院贊同此修法方向;法務部表示,提高過失致死的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也不違反比例原則。

近期社會發生多起重大公共安全案件,最近發生的高雄城中城大火案、以及之前的太魯閣號重大車禍等,所涉及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最重只有 5 年,引起社會廣泛議論,並質疑該刑度過輕。

行政院版所提修法版本,希望在該條文增訂第2項,規定犯過失致人於死者,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法務部現場所提書面報告指出,實際上過失致死罪的射程極廣,而刑法上的故意也比一般人的理解更廣,並不限於直接故意,也包含間接故意。

法務部認為,不論由實務或學說觀點,提高過失致死之法定刑有其必要性,並不違反比例原則,而行政院所提修法版本,符合明確性原則、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並兼顧人民期待。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就過失行為造成多數人死亡的法定刑度予以提高,司法院贊同此修法方向,但草案以「情節重大」作為加重罪刑的構成要件,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司法院表示,為兼顧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立法時可考慮單純以「死亡人數」作為加重刑罰的事由,司法院建議可修正為「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 3 人以上於死者,得加重其刑至 1/2。」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認為,「情節重大」條款雖然未臻明確,但應限縮在從行為疏忽程度的嚴重性,來決定何謂情節重大,或應改為類似重大過失的概念;至於「3人以上加重其刑」條款,破壞法律規範體系,並將造成無止盡實務適用困擾。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東茂指出,過失致死罪的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德國刑法的規定相同,也可以區分殺人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法律效果,如果僅就情節重大而提高法定刑,有可能罰及無辜。

資料來源:10/25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國會頻道-立法院議事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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