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中元年」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

《反滲透法》今天在立法院以60票贊成、0票反對,三讀通過。台灣基進稱此是「抗中元年」,表示將續推「外國代理人制度」等護台五大法;時代力量則表示,《反滲透法》的立法,確實是在正確方向上跨出的一步。但同時,執政黨在「最小必要範圍」的立法策略下,無可避免地留下許多不足。本日稍早,中國國民黨則提出質疑,謝長廷去香港受中共安排是「交流」,韓國瑜去香港中聯辦賣水果是「賣台」?

立法院會31日處理反滲透法草案,國民黨立委坐在議場中,表達反對立場,民進黨團則舉牌表示贊成。
(圖/中央社)

三讀通過的《反滲透法》條文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條文亦明訂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條文對滲透干預明訂罰則,指出: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明訂,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條文明訂,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條文明訂,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條文亦明訂,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條文亦訂有自首條款。

立法院會31日繼續處理反滲透法,中國國民黨團、親民黨團舉「侵害人權」、「侵害言論自由」表達反對意見。
(圖/中央社)

據《中央社》報載,《反滲透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另參,報呱快報:麥聊撰,〈反滲透法今表決大戰 三大爭議一次看懂〉 http://bit.ly/37pkF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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