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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的重量:林水泉案至今未獲平反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14)日公布首份人權調查報告,揭露國民黨政權在威權統治期間,為了規避正當司法程序,利用流氓管訓等行政處分,侵害異議人士的人身自由,但是目前轉型正義相關法制,卻無法給予適當補償,國家人權委員會建議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應研議修法。

今日國家人權委員會公布的報告是「林水泉遭受國家行政不法侵害人身自由案」。林水泉先生於民國 50 年間,因選舉期間公開批評政府施政,遭提報為流氓,被送往小琉球管訓 1 年 8 個月。自小琉球結束管訓後,於民國 53 年,林水泉當選台北市市議員,但任期尚未屆滿,再被當局冠以「陰謀顚覆政府」服刑十年。

這段徒刑已於民國 89 年,由「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審查後為其平反並給予補償;不過,他被中華民國政府以行政措施提報為流氓而移送管訓 575 日,卻始終無法獲得平反與補償。

國家人權委員會公布首份人權調查報告:「林水泉遭受國家行政不法侵害人身自由案」。高涌誠委員、張菊芳委員指出以「流氓」名義提報管訓等行政不法行為,侵害人權甚鉅,卻以法制不合而遭到駁回,此類情形應屬立法上的重大瑕疵。 (圖/國家人權委員會提供)

原因在於,目前的轉型正義法制中,只針對「刑事有罪判決」進行處理,但是對於不正義的「行政處罰」卻沒有相對應的補償機制。依據現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聲請國家賠償,需以犯外患、內亂等罪之案件,但是林水泉先生被送往小琉球職三總隊受管訓處分,是經警察機關以當時《臺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提報為流氓,移送矯正處分,故而不符合冤獄賠償要件,林先生這十幾年間欲透過司法程序平復名譽,屢次聲請或訴訟皆因為法制不符而被駁回。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高涌誠副主委強調,威權統治時期政府為限制人民「言論」、「講學」、「參政」等自由,實際上規避司法程序,以「流氓」名義提報管訓等行政不法行為,侵害人權甚鉅,卻以法制不合而遭到駁回,此類情形應屬立法上的重大瑕疵。

陳菊主任委員也指出,面對一個民主發展過程中的悲劇,我們是選擇去正視它、接受它,反省,然後我們希望悲劇不要重演。不義遺址應該留給我們的下一代大家來看,在台灣民主發展的過程中,曾經在威權的時代是怎樣對待主張自由民主開放的人,是有這樣的一條漫長且辛苦的路。然後,我們這一代走過的黑暗的路,我們希望下一代不要重複走過。

參考資料:國家人權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