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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免婦聯會主席勝訴 內政部:作法受到法院肯定

內政部於 2017 年 12 月 22 日撤免婦聯會前主任委員辜嚴倬雲職務,婦聯會及辜嚴倬雲不服,日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判決結果昨(26)日出爐,內政部勝訴。內政部對此表示,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主管機關應有的作為。

內政部表示,為瞭解並釐清婦聯會的資產來源與勞軍捐關聯,自 2016 年 3 月起即請婦聯會提供相關資料並作說明,婦聯會拒不配合,故於 2016 年 7 月 6 日依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規定給予警告處分,並再多次限期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但婦聯會仍未配合提供,內政部續依人民團體法同條規定,撤免婦聯會正、副主任委員辜嚴倬雲及葉金鳳之職務。

婦聯會主席辜嚴倬雲被撤換,行政法院判決內政部勝訴。
(圖/中央社)

而婦聯會依法提起訴願未獲救濟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於昨日作出判決,判決內政部勝訴。

內政部指出,事實上,婦聯會於 2018 年 12 月 24 日即選出新任主任委員雷倩,會務順利運作至今,且今(2019)年 10 月 14 日辜嚴倬雲於自由時報等頭版刊登聲明啟事,表示因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不佳,且已卸任婦聯會主任委員,早已不參與婦聯會之事務。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肯認內政部為政治團體主管機關之應有作為。

內政部強調,按政黨法第 43 條第 2 項規定,政治團體應於政黨法施行後 2 年內,也就是在今年 12 月 7 日前完成章程修正轉換為政黨。婦聯會 10 月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轉型為政黨,由於政黨審議會已經做出決議給予政黨 4 個月的補正期限,內政部也將比照政黨,同樣給婦聯會 4 個月的轉換期,如果婦聯會仍未在期限內轉換,將依法廢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