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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裁撤臺中市環保局處分 市府法制局:該署之裁撤應屬無效

針對臺中市環保局去年三度對台中電廠做出罰款及廢照等裁罰處分,環保署昨(25)日以處分涉及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違誤,裁定撤銷所有裁罰。

今(26)天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提出5點法律程序表達抗議。法制局說明,首先,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2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縱使環保署想直接撤銷市府環保局的行政處分,也須報請行政院撤銷。環保署目前的作法,已嚴重侵害市府的地方自治權限

第二,環保署新聞稿表示,其作法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做撤銷,但該條明訂是法定救濟期間「過後」才能撤銷,但市府對中火所作的相關行政處分,經中火提起訴願後,目前都在市府訴願委員會「審議中」,接下來也待由行政法院進行審理。

既然司法救濟途徑相關法定救濟程序還在進行,環保署卻不等司法調查程序,執意為業者出頭,直接判業者勝訴。難道環保署已發覺中火違法事實明確,擔心法院將來對中火做出不利的認定,所以搶先表態?

環保署昨(25)日以處分涉及事實認定錯誤、程序違法、理由不備等違誤,裁定撤銷所有裁罰。今(26)天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提出5點法律程序表達抗議。
(圖/臺中市政府提供)

第三,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環保署撤銷環保局的處分後,讓中火十部機組火力全開,明顯是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依法不得撤銷,環保署所為不合法律撤銷,應屬無效處分

第四,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89條,法院審判也要斟酌雙方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並兼顧原告及被告之權利,才能下判斷。但環保署對於本案相關爭議,完全未向市府調閱有關行政處分的資料或作任何查證,只聽台電公司片面陳情之詞,就直接撤銷環保局的相關行政處分,令人不敢苟同。

第五,市府對於環保署此種破壞司法救濟途徑的蠻橫做法深表遺憾。這等於變相鼓勵人民不守法,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氣,都不用打官司,直接向中央陳情就好。

行政院環保署本(2)月 19日表示,地方環保局在執行環境保護相關作為,應依法行政,以符法制,環保署身為空氣污染防制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空氣污染管制法規秩序維護,有其職責及義務,因此對於地方環保機關錯誤引用法令,依法督導要求更正

環保署說,經該署查明,中火全廠的生煤年使用量累計至各次告發日時,均未超過許可證核定量且處分規定前後矛盾,致裁處以違反空污法處分之理由明顯違誤,為維法制,環保署爰函請臺中市環保局更正處分。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臺中市環保局3次處分中火時生煤用量(分別為1,191萬、1,217萬及1,231萬公噸)均未超過1,260萬公噸。

台中市環保局於2019年11月20日,逕行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減量。
(圖/環保署提供)

此外,臺中市環保局為達成裁處目的,於2019年11月20日,逕行以「誤繕」為由,直接改變原來許可證內容,要求中火提前1年減少全廠生煤用量達40%,造成業者應變不及,也影響操作的穩定性,有違行政程序法強調的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