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通過 黑金毒槍定罪者終身不得參選公職

立法院會 27 日三讀修正通過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曾犯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毒品槍砲相關罪行者,終身不得參選公職 (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 27 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曾犯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並經有罪判決者,終身不得參選。

此外,修正條文亦新增以下罪項:

  •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搓圓仔湯」之罪、包攬賄選等罪。
  • 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之罪。
  • 違反國家忠誠義務,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相關之罪。
  •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
  • 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及洗錢者。

同時將原條文所述「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修改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亦同」。接下來第 16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依新修正的規定辦理。

立法院會 27 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 27 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圖:中央社

選罷法擴大管理範圍 禁止外國勢力干預競選廣告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贊同此次修法,認為修法目的是為貫徹掃除黑金、防杜境外勢力、深偽影音介入選舉,建立優質選舉環境。並表示此次兩項選罷法大幅翻修,對於確立廉能政治,防堵有心人士、團體以不當方式影響選舉結果,維護選舉制度公平及公正性,具有正面積極作用

內政部也進一步進行補充,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掌握公共資源分配的公職人員有更高標準的期待,對於違背國家忠誠義務者,包含曾因境外敵對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技術或發展組織等行為;與毒品槍砲、違法洗錢、涉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犯本刑 7 年以上之罪並遭判刑 10 年以上確定者,未來都不得參選公職。

內政部指出,為杜絕境外勢力介入、或有不實廣告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等情事,這次修法特別增訂大眾傳播媒體也不得接受外國、中國、港澳地區等任何機構委託刊播之競選或罷免廣告,也規定競選罷免活動期間刊播的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資訊。

至於本次修法主要推手的民進黨團表示,這次修法回應社會要求,不為個案做特別考慮,用一個制度及通案角度看待,且採最高標準,希望讓台灣的政治環境與選舉能夠更加清明,受到社會信任。

除此之外,民進黨立委伍麗華則提到,感謝黨團接納意見,在排黑條款列入但書規定,讓原住民族的獵人,不必因為獵槍全面除罪化之前的有罪判決,而被剝奪參政權利。

大規模增加條文 各黨團意見不一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曾銘宗表示,三讀通過的條文,主要是行政院版,基本上國民黨團支持。

曾銘宗指出,國民黨團考量目前詐欺普遍,已是國安層級問題,因此院會表決第26條「排黑條款」時,感謝民進黨團將加重詐欺罪列入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但也很遺憾性侵相關之罪部分並未跟進。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邱臣遠則認為,本次三讀版本不分情節輕重,不論免刑、緩刑都剝奪終身參選公職權利,不僅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更剝奪更生人權利,有違憲之虞。

邱臣遠表示,制止黑金涉入民主政治應理性面對,不能無限上綱,政黨不該為短期利益犧牲法治穩定,修法應用全盤眼光,不該把政黨提名問題推給法律。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同樣對於本次修法不認同,他認為,此次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大開民主倒車,法西斯主義的訊息非常強烈,並表示這個行動是政治目的凌駕於民主價值之上,犧牲與剝奪人民的基本權利。

修正案通過 林文瑞、蘇震清失去立委連任資格

現任國名黨籍立委林文瑞,曾在 2004 年犯「投票行賄罪」獲判緩刑,原可排除「不得登記為公職選舉候選人」規定,本已獲國民黨提名 2024 年立委選舉,但經過這次修法後,參選資格將受到影響。

前民進黨籍、現為無黨籍身份的立委蘇震清, 2020 年涉嫌 SOGO 索賄案遭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刑 10 年、褫奪公權 4 年,現今恐無法登記參選、不能爭取連任。

蘇震清對此作出回應,他表示,雖然無法參選,但不會忘記向鄉親許下的承諾,未來仍會繼續努力實現。

選罷法三讀修正案通過後,現任立委林文瑞、蘇震清將失去立委連任資格。/圖:中央社、林文瑞臉書
選罷法三讀修正案通過後,現任立委林文瑞(左)、蘇震清(右)將失去立委連任資格。/圖:中央社、林文瑞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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