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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黃捷最扯理由 違反港版國安法21條

高雄市鳳山無黨籍議員黃捷罷免案即將於 2 月 6 日舉行,不論挺罷還是反罷方都渾身解數為罷免投票上街宣傳,不過,在罷免黃捷的理由書中,認為黃捷應該被罷免的理由之一居然是違反港版國安法 21 條,對此,反罷免黃捷一方多人表示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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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黃捷的理由書中,羅列黃捷五大項「罪狀」,包含:(一)問政未盡議員之責(二)問政內容扭曲事實、罔顧民意、違背其專業良知,為反對而反對,絲毫未見其展現市議員應該有之功能(三)用意識形態問政,行事風格兩套標準。沒有是非與對錯,只有顏色與政黨利益(四)做人不厚道沒有禮義廉恥不足代表民意(五)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

罷捷理由書第五項罷免理由。圖/中央選舉委員會。

其中,第五項「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中又列舉兩項事項,第一個為「募集物資部分明顯違反國安法第 21 條,影響國家安全甚巨」。第二個為「黃某在毫無事實證據下,逕將前市長赴港推銷農產品抹為親中賣台;中共同路人。卻對自己母親在廈門經商大賺紅錢絲毫不提。雙重標準殊屬可惡」。

如果對照《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前者僅只有 10 條、後兩者 21 條只有港版《國安法》有提到資助分裂國家罪刑,因此,從條文來看,罷捷團體的理由書之一就是以黃捷違反《港版國安法》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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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 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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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 21 條
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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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 21 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 20 條則為: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罷捷總部聲明是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第2-1條。圖/罷免黃捷-鳳山清捷行動本部臉書粉絲專頁。

以中共去年為了鎮壓反送中而制定的《港版國安法》當作罷免黃捷的理由,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鄭照新昨(3)日為罷捷團體澄清表示,是中選會將 2-1 條筆誤寫成 21 條,但立委王定宇就質疑,明明「罷捷」總部自己寫的就是違反國安法 21 條(台灣全部條文只有10條,中共香港的才有21條),還能扯成台灣的2-1條,並說到,中國國民黨發言人幫高雄「罷捷」說明,雖然看錯還說錯,但是這是要證明中國國民黨和「罷捷」的緊密關係嗎?請問你們用中共的「香港國安法21條」罷免台灣聲援港人的民意代表,是執行誰的旨意?

罷韓四君子之一的張博洋就講到,罷捷團體把 2-1 寫成 21,還罷的這麼理所當然,可見理由是什麼對他們來說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們不喜歡的政治人物全部都要消失。

罷捷團體今(4)日仍在澄清是《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第 2-1 條,而非《港版國安法》第 21 條。

民進黨副秘書長林飛帆今也提到,黃捷如果被罷免成功,那就是《港版國安法》第一個成功 DQ (取消資格)的民選議員,不是在香港,而是在台灣!林飛帆指出,國民黨操作的報復性罷免,以《港版國安法》作為理由,這不僅不能被接受,也絕對應該被徹底制止。

不過,青平台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宋承恩對林飛帆的說法認為,這類比欠考慮,至少罷免跟他所理解的 DQ,是由民主程序以外,剝奪參選/服公職資格的權威決定,是不同的。

宋承恩還說,更嚴重的,這樣說跟罷捷方一樣,似乎都假設《港區國安法》能在台灣適用。但不是!該法在台灣不能適用。不要掉入罷捷方的陷阱。這背後不只是個單純的錯誤。宋承恩分析,它想拋出《港區國安法》適用於台灣的印象,看討論風向如何。更深一層,由於《港區國安法》主張域外管轄,它也不是不會影響到台灣國民,即使不適用。這部分則需要仔細的專業探討。政治工作者要有法律概念,還要有管轄的概念。這並不會要求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