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衛生局公器私用?待相關單位說明

近日鬧得沸沸揚揚的彰化篩檢之亂後,今(21)日,此次在彰化執行普篩的彰化縣衛生局局長葉彥伯表示,在地方上以一個防疫的單位,比中央規定多做一點,希望防疫上的效果好一點,並說到自己 100℅ 支持防疫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哽咽說到自己懷念到過去在白牌司機發生的時候,中央與地方當初如何合作。

然而這個事件除了涉及彰衛生局執行問題後,還牽扯彰衛生局有公器私用之嫌,從社團法人台灣篩檢學會網站所提供資料顯示:

圖/社團法人台灣篩檢學會

首先要釐清的是:第一點,葉彥伯有沒有經過上級主管機關(縣政府)許可?第二點,葉彥伯擔任台灣篩檢學會理事長的時候是在通報縣府之前還是之後?因為葉彥伯所在的彰化縣衛生局,包含葉彥伯本人都是社團法人台灣篩檢學會的成員,其中,現今彰化縣衛生局的保健科長姚玉津、衛生稽查員劉軒秀,還有 2 名理事是衛生局的約聘人員。這樣恐形成公器私用之嫌。

圖/社團法人台灣篩檢學會

另外,葉彥伯在社團法人台灣篩檢學會於今年 5 月 28 日召開大會,正常來說,一般的社團法人招開大會毫無爭議,關鍵在於:此次開會是在彰化縣衛生局裡面,在此必須再追問:社團法人台灣篩檢學會有沒有租借場地?有沒有付場地費?在正常上班日那些參加的衛生所會員有請公假還是事假嗎?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第 14-3 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彰化縣衛生局局長葉彥伯是否有利益迴避之相關問題,諸多疑點有待政風人員調查清楚。此外,有法律人士指出,葉彥伯的篩檢學會恐涉及下列幾點問題,需要政風人員釐清:

  1. 葉彥伯擔任該學會職務,有沒有經過上級主管機關(縣政府)許可?
  2. 是否把健保給付的資源,用在學會自己做的研究上?
  3. 是否把衛生局資源用在學會的行政事務上?

倘若上述事項情節為事實,最嚴重恐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