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迂廻落地 北京愛奇藝9月起禁止在臺經營

經濟部召集相關部會,公告禁止為中國的公司在臺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OTT-TV)業務。經濟部昨(18)天表示,北京愛奇藝科技公司前於2016年間申請來臺投資設立子公司,但是規劃經營的 OTT-TV 業務,並不是開放給中國人民或公司來臺投資的項目,因此經濟部並未核准;可是,它仍能夠透過網路特性,達到在臺灣違法落地的效果。

經濟部說明,防止中國的OTT-TV(如愛奇藝、騰訊等)透過代理或經銷等迂迴方式在臺灣非法經營,經行政院相關部會會商後,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擔任OTT-TV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另外,由經濟部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會商NCC於2020年8月18日預告「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禁止臺灣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經銷,或從事OTT-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給中國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預告期間為14日,將於9月1日期滿。

經濟部會商 NCC 等相關部會,據兩岸條例研擬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專法;經濟部預告「禁止事項項目表」期滿後,自9月3日起,北京愛奇藝將無法以迂廻方式在臺經營。
(圖/翻攝自愛奇藝臺灣分站網站)

預告期滿後,規劃於2020年9月3日進行正式公告,違反者將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依「兩岸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規定查處。換句話說,自今(2020)年9月3日起,愛奇藝、騰訊等相關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將無法再透過迂廻方式從事違法商業行為

據「兩岸關係條例」第35條第2項,明訂臺灣與中國之商業行為,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應依規定辦理。另NCC所引據「兩岸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明訂,違反第35條第2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為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NCC於今(2020)年7月22日發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第12條文明訂,中國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同條文規定,如係中國的 OTT-TV 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人,應先行取得相關許可,始得提供服務,

北京愛奇藝科技公司在臺代理商董事長范立達同(2020)年5月間投書媒體表示,愛奇藝臺灣站並不具政治色彩;他強調,似乎沒聽過有哪些觀眾因為看了陸劇,而覺得被洗腦。目前,對於經濟部的公告,北京愛奇藝在臺代理公司歐銻銻娛樂尚未見正式評論。NCC OTT 管理專法將於下(9)月3日舉辦公聽會。

參考:
經濟部新聞稿
經濟部「在臺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草案(2020.8.18)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NCC「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