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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倍銘案有誤判風險 監委王美玉籲請再審

國小特教老師許倍銘被控趁機性交罪,判處5年10個月定讞,監委王美玉今(15)天表示,經查該案有誤判可能,於6月10日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籲請法務部轉相關單位研提再審

監查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許倍銘案中,導師、員警不當使用相片指認,警詢過程中員警、陪同社工高度使用封閉性問題誘導被害女童,致使許倍銘老師含冤被訴乘機性交罪,判刑5年10月。

監委王美玉表示,學校導師以含有許倍銘圖像之畢業紀念冊上照片給女童指認,警方調查時,員警又再一次使用照片指認,已有錯誤風險。詢問過程中員警及陪同社工過度使用封閉式問題提問,誘導女童,增加法院誤判風險。另外,監察院委請台大心理系副教授趙儀珊進行鑑定,趙教授指出先前的調查程序充滿了確認偏誤,對女童審判中證述,造成一定影響

圖為監察委員王美玉(中)
(圖/中央社)

王美玉進一步表示,陳訴人提供意見書顯示,女童於警詢時之供述,不僅時間過長,且包含員警、陪同社工及女童母親之詢問者,高度使用封閉性(即選擇性、誘導性)、集中式問題,無法確認女童回答是否來自親身記憶,且詢問者已存有偏見,可能導致其追查、偏好不利證據,並忽略或貶低任何可能存在的有利證據,產生「隧道視野」,甚至以給予、收回偵訊娃娃,作為鼓勵、懲罰女童手段,未對偵訊娃娃使用時機、方式有充足認識,已有污染女童證詞之可能,若認為女童警詢供述有證據能力,將增加法院誤判風險

王美玉表示,如果司法人員過度同情被害人,未能遵守刑事訴訟法上原理原則,使無辜被告被冤枉,更可能放縱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甚至繼續性侵他人。

根據該案判決文,該師為國小特殊教育老師,並負責特殊教育業務,此案緣於該師為讀中度智能障礙之8歲女學童,在學校資源教室內施以智力測驗;判決文指出,該師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施測過程中以毛巾綁住甲女眼睛,再將自己下體放入女童口中,以此方式對該女童為性交行為。其後女童與家人出遊,脫口說出:「爸爸你不會把你的鳥鳥給小狗吃」,其母聽聞察覺有異,追問後女童說出學校老師也曾把鳥鳥給她吃,乃告知女童導師,經導師詢問後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警察局而循線查獲。該案於2011年8月18日判處5年10個月徒刑。

該案由作家陳昭如撰寫《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一書,由冤獄平反協會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臉書成立社團,舉辦講座,期待更多人認識本件冤案。

資料來源:
監察院新聞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11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