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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台防中法案的最後拼圖

緊鑼密鼓修訂相關法律

立法院倒數第二個會期,民進黨政府意識到防微杜漸的重要性,連續通過維護主權和國家安全的相關法案,首先是 5 月 7 日通過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中國、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納入外患罪,堪稱刑法外患罪章的重大變革;再來是《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了延長涉密人員離退後的管制期,對於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於外國、中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的行為,把刑責提高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涉及絕對機密,則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有關台灣與中國的互動,5 月 31 日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之 3 修正案》,涉及高層政治的規範,明定兩岸簽署政治協議,除了要經過國會雙審議(協商前及締約後),還要交付全國性公民投票。這次修法針對可能碰觸主權的協議設下安全閥,以後不論誰執政,只要涉及政治性協議,就要面對高門檻的嚴峻考驗。

第七會期剛結束,立法院 6 月 17 日接著召開臨時會,並於 6 月 19 日第 1 次會議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顯示執政黨對國家安全的重視。過去共諜案的犯罪態樣大多是替中共在台灣發展組織或刺探情資,但處罰只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這種刑度對心存僥倖的人根本沒有嚇阻作用,但是新法規定,只要替中國收集、刺探情資或發展組織,除了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還可併科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這就足以讓鋌而走險的人產生痛感了。

無孔不入的中國影響力

經過立法院的補綴後,安全網的漏洞正逐漸縮小,但不容否認的是,中國對台灣的統戰攻勢非但沒有停歇,反而更為變本加厲。目前台灣人感受最深刻的就是媒體滲透和影響力入侵的問題,特別是國安單位已證實有媒體把社論先送北京審閱,這種媒體自宮的現象,證明我們引以為傲的新聞自由正面臨外力干預的危機。

中國介入媒體,台灣不是孤例,流亡美國的中國學者何清漣在《紅色滲透》一書就指出這是中國的「大外宣計畫」,中國利用民主國家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保障,透過收買或影響媒體的手段進行全球性滲透。我們很清楚,中國操弄西方媒體的目的是在形塑親中輿論,但是干預台灣媒體就包藏領土野心。

除了媒體滲透,中國近年來對台灣的統戰攻勢則聚焦在庶民和青年身上,2014 年太陽花學運後,中國形成「三中一青」政策,把工作重點放在中小企業、中低收入戶、中南部和青年族群,2017 年又提出「一代(年青一代)一線(基層一線)」的新策略。今年 3 月,國安會的報告更指出,中共為推動「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統一進程,持續加大對台灣各界的統戰及滲透,尤其是地方基層、農漁民、退將、宗教、原住民、文化圈、媒體乃至黑道。

說穿了,中國一改過去透過政黨或政治人物扶植代理人的途徑,直接把觸角深入基層民眾的生活領域,所以南部的台語電台開始播放和台灣社會完全不搭嘎的中國歌曲,今年5月台灣和港澳共有近百家媒體及相關機構、共計 200 餘名代表,前往「第四屆兩岸媒體人北京峰會」聽訓,當中的媒體人有不少是地方報紙和電台代表,就是中國影響力無遠弗屆的明證。

面對共諜刺探情資或發展組織,一般人都能明確判斷什麼是犯罪行為,但是影響力滲透就比較抽象,剛開始往往不會引起戒心,例如以低價或大幅補助吸引村里長、青年、原住民、中南部電台訪問中國。這種例子不勝枚舉,好比「郵輪平潭島五星飯店三晚無自費五日」只開價台幣 3,890 元,還有大學生花 16,500 元就能暢遊北京、長江三峽及重慶 11 日,這種價格有違常理,卻能吸引貪小便宜的台灣人。

因為誘之以利比共諜刺探更能深入台灣社會,中共利用「悶聲發大財」的政策,刻意讓中國社會流於物質化,進而遺忘文革、六四屠殺等殘害人權的歷史,現在也用同一套邏輯來馴化台灣人,我們應該提高警覺,全力防範這種影響力的擴散。

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交錯的領域 —— 立法工作的深水區

台灣是民主法治國家,憲法給予新聞自由最大程度的保障,當我們面對外來勢力利用言論自由進行滲透時,就會觸及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交錯的領域,必須謹慎處理。

今年 5 月 8 日,新加坡國會通過《防止網路虛假與操弄法案》(Protection from Online Falsehoods and Manipulation Bill),引發打壓言論自由的爭議。根據這部法律,個人散佈假消息,可處罰五萬新幣或五年以下徒刑,使用帳號或機器人軟體散佈假新聞,可判處十年徒刑。另外,臉書、Google、Twitter 如果被認定為散佈假新聞的平台,也要接受處罰。

如何防制散播假新聞或不實訊息,台灣還在摸索階段,今年 5 月 7 日立法院通過的《災害防救法第 41 條修正案》規定,明知為災害不實訊息卻通報者,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散播災害不實訊息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平心而論,我國很難仿效新加坡制定一部射程遼闊的法律,目前只能將範圍鎖定在「災害不實訊息」,但是面對中國利用假訊息擾亂台灣社會的企圖,政府實應調和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研擬一套政策工具,才不會再度發生蘇啟誠事件的悲劇。

規範境外勢力對本國媒體的干預,可能動輒得咎,必須步步為營。投資審查是一道重要關卡,例如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IFUS)為了減緩外國投資對美國國家安全的威脅,得與當事人簽訂附條件的契約。CIFUS 會提出「國家安全協議」(national security agreement,NSA)或「保證狀」(letter of assurance,LoA)的條款清單(term sheet),當事人必須簽署,才可能獲得許可。

反觀台灣,當年蔡衍明以「蔡家私有資金」併購三中集團,台灣輿論大嘩,NCC 提出附帶條件卻受到投資人的質疑,就突顯法令的不完備。

因此,針對媒體或其他投資,應修訂廣電三法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等法律,強化主管機關針對投資案與國家安全的審查機制,納入簽署「國家安全協議」的條件,並要求投資人(企業及股東)完整揭露資金來源,只要資金來自外國政府及其委託的民間機構或政治人物,都要定期申報。

如此一來,國內媒體的投資人就算是本國人民所屬海外事業,只要海外所得涉及外國政府和政治人物的資金(例如中國政府的補助),而且本國媒體的報導內容接受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授權之人的審閱或指導,都應列為重大國安事項,必須登載於政府公報和專屬網站,定期向國人公布。

制定反滲透法和外國代理人登記法,並防範經濟間諜行為

為防止中國影響力的滲透,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已提出立法計畫,包括《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廣電三法和《國家安全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修正案,並提出《反境外敵對勢力併吞滲透法草案》的全新立法,對於境外敵對勢力、在地協力者的滲透干預行為都有明確定義及規範,並禁止在地協力者從事遊說、傳播不實訊息、助選等行為。

另外,由台灣基進黨發起的立法行動,也聯合民進黨余宛如、尤美女、林靜儀、鍾佳濱和王定宇等立委研擬《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草案》,對於境外勢力代理人、政治目的和影響政府部門的活動,也有清楚規範。這部全新的立法係參考美國 1938 年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和澳洲 2018 年的《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 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案 》, 做在地化的修改之後成為台灣版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草案」。

特別的是,這部法案是由沒有席次的新興小黨「台灣基進黨」提出草案版本,再與執政黨立委協商,與專家學者共同進行更進一步的研擬和修改,目標在九月中開議的新會期裡送案進入一讀,盡速完成立法。這個法案和本會期由民進黨團所提出《兩岸人民條例》中的「中共代理人」相關修正案是不同的兩個法案,但據筆者了解,兩者不但沒有競合關係,由於「境外勢力」亦可能透由第三、第四國進而影響,因此若是光在《兩岸人民條例》中修法其實是不夠補足漏洞的。

某些政黨或政治團體利用台灣對結社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障,公然替中國從事統戰宣傳,未來制定反滲透法等法案時,應考慮把這些現象納入規範,因此相關法制的建立已刻不容緩。

立法院下會期必須審查眾多預算,時程相當緊迫,行政院雖然沒有提出反滲透法的相關版本,但不妨礙國會單獨立法。只要國安局、法務部等相關行政部門提供專業見解,加上各黨立委體認國家安全的重要性,防範中國影響力的保台法案仍可能在最後一個會期完成立法。

最後,由於中國將台灣納入「中國製造 2025」和「千人計畫」的一環,經常發生台灣高科技人員竊取機密投效中國的情況,因此經濟間諜也是政府應該設法防堵的行為。美國國會於 1996 年通過《經濟間諜法案》(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EEA),對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處以嚴格刑責和巨額罰金,但我國沒有《經濟間諜法》,現行《營業秘密法》又欠缺類似規範,應該加以補正。

目前立法院有趙天麟委員提出的《營業秘密法第2條及第13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該版本將經濟間諜納入規範,明定經濟間諜行為是替境外機構蒐集、刺探、交付或傳遞營業秘密相關之資訊、檔案或物品,違法者可處以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之罰金。這部修正案正可補足現行法律的罅漏,應該儘早修法。